广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简介
广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成立于1985年3月,前身是广西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广西私营企业协会。2009年原广西个协、广西私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而注销。2017年由社会力量创办的广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重新组建成立,成为全国首家实现全面去行政化的省级个私协会。为实现协会大发展,2023年2月正式更名为广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广西个私协会)。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机关是自治区民政厅,接受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指导。在广西区内正式登记注册的市级个私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本会单位会员、非公经济人士为本会个人会员。
广西个私协会是由全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以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为主组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服务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是协会的基本职责,团结引导广大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坚定不移地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协会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分为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在县级以下还设立基层协会(分会)。下一级协会均为上一级协会的团体会员,由此构建覆盖全区的、较为健全的组织网络,致力成为会员队伍庞大、行业分布广泛、社会作用明显、组织体系较为完备,具有广泛群众性和代表性的社会团体。
广西个私协会成立以来,一直承担着大量的政治任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协会以习近平总书记致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五次代表大会贺信精神为根本遵循,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形势下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作用助推个体私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赋予的职能使命,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指导下,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服务发展作用、协同治理作用,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为个体私营企业搭建发展平台,创造发展环境,助推健康发展。
广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经2023年9月1日本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西区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是面向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政策法规的普及者、深化改革的推动者、能力素质的提升者、党的建设的组织者;助推个体私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组织会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会员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团结、教育、引导会员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广大会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的信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非公党建工作,扩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
(二)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改革发展,参与社会治理,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和环境优化;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会员守法诚信,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统计分析,了解掌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为全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
(五)创新服务机制,搭建服务平台,依法依规为会员提供管理、融资、信息、技术、法律等服务,帮助会员提升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六)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权益保障的不断强化,协助营造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七)依法依规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创业就业指导等活动,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促进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创业、就业再就业;
(八)指导单位(团体)会员开展工作,促进会员互助与合作;
(九)强化协会自身建设,完善组织结构,实行规范管理,加强效能建设;
(十)依法依规承接、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1.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区)级市场监管局核准,并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市、县(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2.在广西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3.其他企业、社团组织。
(二)个人会员:1.在广西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本会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推荐的代表;3.本会单位会员领导机构的成员;4.接受本会聘请的专家顾问;5.其他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合理要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或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0名,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会主任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行业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由与个私经济相关的商界、学界知名人士等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由秘书处邀请或理事推荐,经理事会审核后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日本会第二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