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022年修正本)

编辑:admin|发布时间:2023-03-05 22:36:31|浏览次数:

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Copyright © 广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版权所有
电话:0771-3929567 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1506-1507 备案号:桂ICP备2023002636号-1